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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挖掘机碾压公共自行车致一死 雇主及驾驶员双双入罪

时间:2021-04-08 18:08:07  来源:泉州汽车网  作者:泉州汽车网

闽南网4月8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庄小强)20岁出头的小伙子,在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开着挖掘机违法上路,后与一部行驶中的公共自行车碰撞,骑手遭碾压身亡……日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宣判该起交通肇事案,挖掘机驾驶员及雇主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双双获刑。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事故现场

该起事故发生在去年12月8日。根据监控显示,当天上午7点10分许,在丰泽区云鹿路云山小学路段,一辆挖掘机违法上路行驶,在向右变更车道时,与一辆行驶在机动车道的公共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公共自行车骑手陈某倒地,遭挖掘机碾压,车辆损坏。

令人遗憾的是,遭碾压的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

事发时,驾驶这辆挖掘机的是刘某,1999年出生,来自贵州。经调查,2020年9月,在明知刘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挖掘机操作证的情况下,老板杜某仍雇佣刘某驾驶挖掘机作业。当天,杜某让刘某驾驶这辆无牌轮式挖掘机,从丰泽区云石路停车场出发到晋江一工地作业,没想到路上发生了事故。

警方认定,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轮式挖掘机在肇事路段借道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驾驶无牌自行车违法进入肇事路段机动车道行驶,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日前,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挖掘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被告人杜某指使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雇主及驾驶员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

丰泽交警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挖掘机属于轮式自行机械车,用于场(厂)内工程作业,一般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驶。同时,此类车辆重心高、稳定性差,刹车技能相比一般机动车辆较弱,且存在不小的视线盲区,上路行驶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原则上应当使用平板车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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