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挖掘机 变道时碾压“小黄人”致骑手身亡
无证驾驶挖掘机 变道碾压“小黄人”
司机交通肇事致“小黄人”骑手身亡,雇主同被判刑
泉州网4月9日讯 (记者 傅恒 通讯员 庄小强 文/图)无证驾驶挖掘机上路,结果碾压“小黄人”致一人死亡。去年12月,这一幕发生在市区云鹿路。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挖掘机驾驶员及雇主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执法人员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事发后现场遗留的鞋子
无牌挖掘机违法上路 碾压共享单车骑行者
2020年9月,被告人杜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男,贵州人,1999年出生)无机动车驾驶证、挖掘机操作证的情况下,仍雇用刘某驾驶挖掘机作业。同年12月8日上午,杜某指使刘某驾驶一部无牌轮式挖掘机从丰泽区云石路停车场出发,开往晋江一工地作业,在路上发生了意外。
当天上午7点10分左右,刘某驾驶该挖掘机行驶至丰泽区云鹿路云山小学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陈某(男,湖南人,1969年出生)骑行的“小黄人”发生碰撞,致陈某倒地后被挖掘机碾压,造成陈某受伤及“小黄人”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肇事司机刘某被警方控制。
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责 雇主也是同罪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轮式挖掘机,在肇事路段借道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驾驶无牌自行车违法进入肇事路段机动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挖掘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指使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等国家标准的规定,挖掘机属于轮式自行机械车,用于场(厂)内工程作业,一般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驶。此外,此类车辆重心高、稳定性差,刹车技能相比一般机动车辆较弱,且存在不小的视线盲区,上路行驶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原则上应当使用平板车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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