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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50万元的“签名”

发布时间:2024-11-18 11:31:18 来源:光明网

日常生活中,买卖房子、生意资金周转、贷款等都需要担保,很多人碍于情面或出于友谊,便盲目、轻率地为他人签名担保,却不清楚这个“签名”的法律后果,最终自己也被告上法庭。

案情

借款到期未归还

借款人担保人双双被起诉

游某经朋友代某介绍,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2019年8月22日,游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现金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借期到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如还不清,产生的其他费用及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该笔借款本人已收到,特立此据。借款人:游某”。

同日,代某向李某出具担保承诺书,载明“兹有游某向李某借款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到期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担保人代某按担保法律法规履行债务担保职责,直到偿还借款为止。此承诺书签字生效,特立此据。担保人签字:代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游某未按期还款,李某催要无果,起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游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代某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

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该法施行前未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游某辩称,未收到原告李某交付的款项,但又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某应当能预见自己向李某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向李某出具的借条系在受胁迫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出具。

结合借条上明确记载的“今借到李某现金500000元”“该笔借款本人已经收到”等内容,法院认为被告游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其出具给李某的借条应属于其与原告间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游某应按协议约定还款。

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期到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这项约定已明确表示该笔借款需支付利息。虽然双方并未明确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但原告李某主张按照被告游某违约时(2020年8月23日)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标准3.85%支付至2023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该主张未违反法律对利息的上限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被告代某自愿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为被告游某的上述借款按担保法律法规履行债务担保职责,直到偿还借款为止,该担保承诺书系代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承诺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直到偿还借款为止”,故目前尚在担保有效期间,代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双方未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故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游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1432.99元;被告代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释法

民法典颠覆性改变条款

更好地保护了担保人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极为普遍的经济活动。出借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失,会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者,很多是债务人关系密切的朋友。

而对替朋友的债务做了担保的人来说,自己不仅承担了一种朋友情义,同时也承担了一种法律风险,因为即使你们的关系再好,一旦对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就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倾家荡产都有可能。

因此,在为他人作保证人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限,还得认真考虑自己究竟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会对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并于2021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而废止。

担保法将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划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中因担保责任等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日益突出,为更好地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与时俱进地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承担的责任,颠覆性地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具有抗辩权,即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然后在债务人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从而大大减轻了保证人的诉讼负担。

作者:甘仕恩陈梦碧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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